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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彪、代某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21 11:26:30  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刑终71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彪,男,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进,男,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彪、代某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彪、代某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2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代某进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搭载杨某彪窜到汕头市澄海区韩江支流西溪上窖堤段处,见被害人卢某溢及卢某冰坐在地上聊天。代某进持西瓜刀架在卢某溢胸前,威胁交出财物,杨某彪则持匕首控制卢某冰。被害人卢某溢没有交��财物,被告人杨某彪上前用匕首向卢某溢颈部捅刺,致卢某溢颈部出血并晕厥倒地,二被告人见状逃离现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彪、代某进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彪携带凶器为主实施伤人抢劫行为;被告人代某进提议抢劫并携带凶器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上列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代某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上诉人杨某彪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杨某彪的辩护人提出:杨某彪只捅刺被害人一刀,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杨某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较好认罪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请求二审法院从宽处罚。
上诉人代某进提出:请求法院给予律师援助;抢劫过程中其有推开杨某彪的阻止动作,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某彪与上诉人代某进系汕头市澄海区实丰玩具厂工友。2015年2月24日晚上9时许,代某进向杨某彪提议一同外出抢劫,杨某彪表示同意。两人携带西瓜刀及匕首各一把,由代某进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搭载杨某彪,窜到汕头市澄海区韩江支流西溪上窖堤段处。见被害人卢某溢及卢某冰坐在地上聊天,二人简单商议后决定抢劫。代某进持西瓜刀架在卢某溢胸前,威胁交出财物,杨某彪则持匕首控制卢某冰。被害人卢某溢没有交出财物,杨某彪上前用匕首向卢某溢颈部捅刺,致卢某溢颈部出血并晕厥倒地。二人见状逃离现场。同年2月27日,上诉人杨某彪、代某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溢颈部创口、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及椎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一级,医疗终结后复检为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卢某冰的陈述:2015年2月24日晚上8时许,我朋友卢某溢发QQ叫我出去玩,于是我们两人就约在上窖堤上渡口处见面,我8点40分左右到达该处,大概过了5、6分钟,我的朋友卢某溢就到了,于是我们两人就在附近散步,晚上9点左右,我们两个走累了就坐上堤上,有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从下窖方向来到我们身边,车上有两个人下车,开车的是一个年轻男子穿着红色外套,较胖,身高大约一米六五,外地口音,手持长约50公分的西瓜刀;坐在车后的年轻男子身着黄色外套,体型中等,头发染成黄色,身高大概也是一米六五,外地口音,手持十公分长的尖刀。红色外套的男子将西瓜刀冲着我们喊了一声“打劫,把钱跟手机都拿出来”,然后黄色外套的男子就用拿着尖刀的右手锁住我的脖子,左手按着我的左肩膀把我拉开在一边,红色外套的男子就用西瓜刀架在卢某溢的胸口靠近脖子的位置,当时他们都有说话,但我听不清说什么。后来不知怎么的,挟持我的黄色外套男子突然冲上去用刀捅了卢某溢几下,我就看到卢某溢脖子喷了很多血出来,我站在旁边被喷了一身血。这时那个红色外套的男子就拉着黄色外套的男子说快跑,于是两人迅速上车,往国道324方向开去。我就过去查看卢某溢的伤势,见他流血过多就打电话叫我朋友过来,过了1、2分钟,我就打电话给120,我朋友到场后通知卢某溢的父母到场。卢某溢的父亲及亲戚到现场后就拨打110报警。我们没有财物损失。那名红色外套男子手持一把长约50CM长的西瓜刀,黄色外套男子手持一把十公分左右长的尖刀,具体什么样子我记不清楚。当时我看到卢某溢被黄衣男子的尖刀插了几下,然后脖子就喷出了很多血,我站在���边都被喷的满身血,那两名男子逃走后卢某溢的血也是流个不停。
被害人卢某冰辨认出上诉人杨某彪即是抢劫其和卢某溢的人。
2.被害人卢某溢的陈述:2015年2月24日晚8点多,我和朋友卢某冰相约到澄华街道上窖大堤上见面,当时我们两人在大堤的渡口旁站着聊天,大概聊了十几分钟,突然从后面窜出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摩托车开到我们前面几米的地方就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男子,其中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身材较胖,当时他手里拿着一把西瓜刀就往我这边走过来,我就用潮汕话问他们要干嘛,红衣男子就走了过来把西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用普通话让我把身上的钱和手机都拿给他,另外一名身穿黄色外套的男子就站在卢某冰身边,用手抓着她的肩膀,我看到这样的情况就很紧张,就问他们到底要做什么。那个红色衣服的男子就用手抓住我的胸口,使劲摇,还打了我几下,我就跟他说我没钱,不要打我,这时候那个黄色外套的男子突然就冲了过来,跳起来用一把刀子往我右边脖子就插了下去,红衣男子看到后就用手推开黄衣男子,然后又抓住我的手臂使劲摇,我就用手摸了下刚刚被黄衣男子用刀刺到的部位,发现全是血,我就跟那两个男子说,大哥,流血了,之后我就开始感到头晕,整个人都倒下去,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已经是在医院里了。当天抢劫我的两个男子,一个穿着红色外套,体型较胖,身高不到一米七,另外一个男子身材中等,头发比较长,身穿黄色外套。我没有被抢走财物。
被害人卢某溢辨认出了上诉人杨某彪、代某进。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上窖居委庵���码头堤段,在庵前码头西南侧堤沿的石阶至堤面处见片状及点滴状血迹,范围为4x3.8m。此范围内靠石篱处堤面见范围为2.3x2m的片状血迹(标为1号血迹并提取),1号血迹西北侧45cm处见范围为1.2x1m的点滴状血迹(标为2号血迹并提取),1号血迹西南侧的石篱以及石阶上见范围为1.7x1.1m的点滴状血迹(标为3号血迹并提取)。
4.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摩托车一辆及扣押清单证实:用于作案的白色摩托车一辆及西瓜刀一把被依法扣押。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澄)公(司)鉴(法活)字(2015)37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某溢右侧颈部见一斜行伤口,边缘整齐,长约2.5cm大小……术中探查见右侧颈部环状软骨平面锐性伤口,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出血,裂口约0.5cm大小,右侧颈总动脉破裂出血,裂口约1cm左右。结论为颈部创口��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及椎动脉破裂、失某,属重伤一级;其伤残情况待医疗终结后择期复检。
6.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澄)公(司)鉴(法活)字(2015)376-A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某溢喉损伤致发声及语言不畅,属九级伤残。
7.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5)03018号DNA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1号、3号血迹,西瓜刀上可疑血迹2处、上诉人杨某彪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上血迹1处,均与被害人卢某溢的基因分型一致。
8.汕头市澄海实丰玩具厂提供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两名上诉人作案前从实丰厂骑摩托车出厂的情况。
9.证人余某强(系上诉人代某进的老乡、工友)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晚上7点多8点的时候,代某进给我打电话,问我杨某彪还在不在厂里上���,有没有被公安抓走。他还告诉我,他跟杨某彪在大堤上把人打伤了,怕公安机关要抓他们,所以他请假跑去深圳。我就跑去杨某彪宿舍看了一下,发现杨某彪还在宿舍里,就给代某进打电话说杨某彪还在厂里上班,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代某进就说既然这样他明天就回澄海。2月26日那天下午我刚好拉货到代某进他们那边,发现他没有在上班,后来听到他的同事说才知道他请了十几天假回家,说他家里有急事,然后那天晚上他就给我打电话了,具体他什么时候离开厂里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黄某生(系上诉人代某进购买、转卖涉案摩托车的车行老板)的证言:我在冠山兴华路卢厝路段经营“阿生”车行销售摩托车,并于隔壁开修车场。2月25日下午1点多,有一个外地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到我修车店,称车辆离合器有故障,要我帮忙维修,停了一会��车辆要跟我以旧换新,问车辆能值多少钱,我估价1500元,后来他说他身上没有钱,干脆把车子卖给我,我说单卖就只能收1200元,最后以1200元的价格向他买下这辆摩托车,他收完钱后就离开。那个外地男子约20岁,短发,一米六五左右。摩托车是他两三个月前在我店里买的二手车。车子卖给我之后他就走路离开了。
证人黄某生辨认出了上诉人代某进。
1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24日晚11时8分,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接报市公安局警情,群众卢某冰报称:晚上8点多,其与朋友卢某溢在澄海区上窖堤顶散步,至9点左右有两个驾驶白色鬼火摩托车的男子(约15岁左右,外地口音)持西瓜刀抢劫,其中一个男子将卢某溢的左侧脖子割伤并大量流血,两个男子见情况不妙便驾驶摩托车逃跑。接报警情后该所派员赶往现场受理本案,于同月2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经对案发地点周围及上下大堤路口的侦查走访,最终确定作案的被告人杨某彪、代某进,并于同月27日中午1点在澄海区实丰玩具厂员工宿舍抓获杨某彪,于同日下午6点在莲下镇下村工业区新奇特玩具厂抓获代某进,上述两人对抢劫卢某溢的事实予以供认。
1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出具的的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派出所民警带领杨某彪、代某进前往指认作案现场,并沿犯罪嫌疑人逃走方向寻找作案工具,在距离作案现场数百米外的草丛中发现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并于当天送技术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13.上诉人杨某彪、代某进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情况说明证实:两名上诉人的户籍情况,经查均无前科。
1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书等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15.补充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确定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16.上诉人杨某彪的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15年2月24日晚上8点多9点的时候,我自己在实丰厂的宿舍喝酒,我老乡“胖子”(指同案被告人代某进)进来之后问我,要不要一起去外面抢钱?他之前也有跟我说过要不要跟他去外面抢东西,但我没答应,那天晚上我刚好喝了点酒,再加上我身上当时也没什么钱,所以就答应他了。我们两个人骑着一辆白色的鬼火摩托车,是胖子开车,从实丰厂的正门出来,出厂以后,胖子就开车往江边走,他之前跟我说一起去江边玩。当时我喝了一点酒,有点醉醺醺的,我就记得出厂之后大概走了十几分钟,就开始走上土路上堤。上堤之后,我们没走多远,就看见堤上当时坐着两个人,一男一女,胖子把车停下来之后,就递给我一���西瓜刀,向那个人冲过去,并大声喊叫,打劫!把你们的钱和手机都拿出来。那个男的当时好像还跟胖子说了什么话,说得很大声,我就下车去帮胖子打了那个人,我们在殴打的过程中,我还用胖子给我的匕首捅了那个人一下,具体捅了哪里我就记不住了。当时周围都很黑,我也喝了酒,没怎么注意,没看对方有没有受伤,我就知道自己的右手小指头受伤流血。我捅完之后,我就跟胖子骑车离开了现场,还是胖子开车,他沿着江边往西逃跑,中途记得还有经过一座高速桥。大概过了那个高速桥之后一两分钟我们就下堤了,下堤之后我们走的那条路是条小路,两边的房子也是矮矮的房子,就沿着下堤的那条路一直走,胖子当时开得很快,好像走了一会儿之后,胖子就右拐,接着胖子就老是拐来拐去,具体走哪条路我真的不清楚。不过我知道他后来拐上了莱美路,一��走,并上了金鸿公路。经过新的奥迪动漫厂,胖子停了下来问我要不要进去,我说我要去实丰厂,他就在奥迪厂对面那个路口往左拐,在奥迪车对面刚好有一个超市,他在超市里面帮我买了一个创可贴,帮我包扎我流血的右手尾指。包扎之后,胖子就载着我从超市旁边那条小路进去,然后不知道他怎么拐,经过大概半个小时我们就回到实丰厂。我们回到宿舍之后,我就头晕晕睡下了,他好像也跟我进了宿舍。第二天即2015年2月25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我起来去我的车间请假,起来的时候我还碰到胖子,他说他准备请三个月离厂,还跟我说昨晚可能出事了,问我要不要一起走,他要去深圳。我跟他说我不去了,我就在实丰厂里面做。我去车间请假回来宿舍还看见他,他正在收拾行李准备走。他好像是2月25日下午3、4点的时候离开宿舍的,他要走的时候叫我小心点,还说如果被抓住,别把他说出来。之后,也就是2月26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还在实丰厂的对面看到过胖子,并跟他一起回过实丰厂的宿舍聊天,期间胖子接到电话,应该是订车票的打电话给他,说什么26日晚上7点开往深圳方向的。
那天晚上我们出发时一共带了两把刀,一把西瓜刀,一把匕首,那把西瓜刀是我的,那把匕首是胖子的。我们上堤上物色抢劫目标,一上堤不久就遇到一对男女在那里谈恋爱,当时胖子对我说,那里有一对男女,要不要做?我就说好啊。于是,胖子就把车停好,我接过胖子给我的那把匕首我就先过去控制住那个女的,对那个女的说,你过来这边。胖子就拿着西瓜刀去控制那个男的,并对他说,把身上的钱和手机都拿出来,当时我听到那个男的说话声音很大,我一听很生气,我就拿着匕首冲过去,一接近他,我就拿着匕首朝着那个男的右��膀接近脖子的地方猛捅,具体捅了几下我就忘了。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弄伤了自己的右手。胖子看见我用刀捅人就把我拉开,被捅的那个男的说了一句“大哥,出血了”。我们两个人看到那名男青年流了很多血,我的黄色外套还被他的血喷到。胖子跟我说,走了,然后我们两人就跳上车开车逃跑了。
作案时代某进穿一件红色带帽外套,胸前有白色的德尔惠标志,带点白色牛仔裤和一双蓝白运动鞋,我穿一件黄色的带帽上衣,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外套被我脱下扔在路边,具体在哪里扔的我现在记不起来了。那两把刀我不知道胖子怎么处理。西瓜刀是我之前一个老乡离厂时留给我的,叫我有需要可以去他床上拿,我在24日晚上答应胖子要去抢劫之后,就一个人过去我老乡的宿舍把西瓜刀带上。匕首是胖子的。
作案后,我们在开车逃跑的时候,代某进把西瓜刀扔掉,他也叫我将匕首扔掉,我因喝了酒,坐在车上随手将匕首扔掉,扔在哪里我也记不清楚了。抢劫时骑的摩托车是代某进的,是一辆白色二轮鬼火摩托车,代某进如何处理摩托车我不清楚。
上诉人杨某彪辨认了同案人代某进;辨认了作案现场、作案所用的摩托车、西瓜刀及实丰玩具厂监控视频截图。
17.上诉人代某进的供述与辩解:我今年(2015年)春节前回了老家,回老家之前,杨某彪来到实丰厂打工,跟我住一个宿舍,那时我和他身上都没有钱,我就有跟他说一起出来抢劫,他说可以。杨某彪还问我到哪里去抢,我就说到江边看有没有人可以抢。正月初四我从家里回到厂里,第二天(2015年2月23日)因为我身上没有钱,我跟杨某彪提出一起出去抢劫,他说可以,到了初六晚上8点多,我从朋友家回到实丰厂宿舍,看到杨某彪喝酒后在宿舍那里砸门,我就问他去不去,意思就是要不要去抢劫,他说去。我问他喝醉了没有,醉了就不要去了,他说没醉。接着杨某彪就去别的宿舍那里跟他朋友拿了一把西瓜刀,然后我就开了一辆白色无牌鬼火摩托车载着杨某彪出厂。出厂后我们一直往骅威厂前面那条路一直开上了河堤,我开上河堤后转右开了一两百米,就看到一男一女坐在河堤江边说话,我就问杨某彪要不要抢那两个人,杨某彪说好。我就再往前开了一点后掉头回来停到那一男一女旁边。我在掉头的时候,把杨某彪手上的西瓜刀拿过来,因为我怕他喝多了,会拿刀砍人,然后我从摩托车前面的一个兜那里拿了一把匕首给他,还跟他说好我负责去劫持那个男的和拿钱,杨某彪负责去看住那个女的。我们停车以后,就一人拿着一把刀下去,我左手拿着西瓜刀放在那个男的胸前,右手抓住那个男的衣领叫他把钱拿出来,那个男的说了一句本地话,我不知道他说什么。杨某彪就在我身后吓唬那个女的。但那个男的没有拿钱出来。我就抓着他的衣领推拉了几下,这时杨某彪就走过来,拿着那把匕首跑过来,跳起来往那个男的右边的肩上靠近脖子的位置那里插了三下。我就把杨某彪推开,这时杨某彪的右手尾指不知道被哪个刀割到受伤了,接着那个男的跟我们说“大哥,出血了”,我还不信。那个男的就把捂在肩上的手拿开,他身上的血马上就喷到我的脸和手上,然后我就拉着杨某彪上了摩托车逃跑。我开着摩托车沿着河堤开了一小会儿,我就把西瓜刀扔在江边的草丛里,接着我问杨某彪他的刀子扔了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叫他赶快扔掉。杨某彪就把他的匕首也扔掉,我不知道他把刀扔在哪里。我开了一段路后就下河堤。下了河堤前,杨某彪跟我说他衣服上都是血���我就叫他赶快脱了扔掉。他就把他的外套脱下来扔在江边一个工地的门口那里。我们下了河堤后,杨某彪跟我说到新奥飞厂那里躲,我就开到文冠路转上国道,接着又走莱美路转上金鸿公路的奥飞厂那里。我跟杨某彪说你进去吧,我不去,杨某彪问我去哪里,我就说我回厂。杨某彪说他也不去了。这时我看到我的上衣有血,就把上衣脱下来,扔到新奥飞厂门口不远的树下沟里,然后我们又开着摩托车从莲下回实丰厂,在回厂的过程中,我在卜蜂莲花外面的超市那里买了创可贴给杨某彪包扎伤口。然后我们开车到莲阳桥边,用河水把我们脸上和手上的血洗掉后才回到厂里睡觉。到第二天早上,我自己一个人到厂里请假,说家里出事要请十天假。我请完假为杨某彪要不要跟我一起出去躲几天,他说他不去,我就说如果他被抓了,不要把我说出来。接着我就骑着那辆鬼��摩托车到我买车的阿生车行那里卖掉。我在冠山的平安住宿那里睡了一个晚上后,昨天早上我一个人坐车去深圳,到了深圳以后,晚上我打电话回实丰厂给我的朋友余某强,问他杨某彪被抓了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决定回来。到今天(2月27日)早上10点多我就坐车回汕头,然后坐摩托车到莲下的新奇特玩具厂那里找工作。刚好进厂没多久就被抓了。
当天被抢的一男一女,男的比我高,比较瘦,穿黑色上衣,其他的我没有注意看。那个女的是长头发,穿着红色的上衣,其他的我不清楚。那个男的右边肩膀的脖子旁边那里被杨某彪的匕首插到,我不知道他伤得有多重,我只知道我和杨某彪身上都被那个男的喷到血,但不知道他伤得有多重。
我那把匕首是去年我回家过春节的时候在老家那边买的,买了20块钱,现在那把匕首被杨某彪扔掉了。那把西瓜���是初六那天晚上杨某彪从朋友那里拿的,我不知道是他的哪个朋友,西瓜刀被我扔在离现场不远的草丛里。那辆鬼火摩托车是我去年十月份在澄海冠山阿生车行那里花了2200块钱买的,前天(即2015年2月25日)我把那辆摩托车卖回给阿生车行1200块钱。
(出去抢劫之前)我们有商量,还说好抢劫的时候我负责拿钱,杨某彪负责吓唬人。我那天穿着一件红色带帽子的上衣,前面没有拉链,胸前有白色的德尔惠的标志和拼音,带点白色的牛仔裤和一双蓝白色的旅游鞋。杨某彪穿着一件黄色的带帽子的上衣,一条蓝色牛仔裤和一双白色的旅游鞋。我的上衣、裤子和鞋子都有染到血,上衣被我扔掉了,裤子和鞋子被我回来后在洗衣机里洗过了。
上诉人代某进辨认了同案人杨某彪;辨认了作案现场、作案所用的摩托车、西瓜刀及实丰玩具厂监控视频截图。
对于上诉人杨某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彪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关键部位,造成被害人大量流血,当场晕厥,经同伴及时报警救治才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辩护人所提杨某彪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杨某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等上诉辩护意见,以上情节原审法院已经确认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代某进的上诉理由,经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上诉人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上诉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诉人是盲、聋、哑人,上诉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上诉人代某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其指定辩护的情形,代某进所提请求法院给予法律援助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代某进在作案中虽有推开杨某彪阻止其继续行凶的动作,但代某进提出犯意,纠集杨某彪参与抢劫,选定抢劫对象,并携带凶器积极实施抢劫,原审判决罚当其罪。关于代某进提出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已经确认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上诉人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彪、代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西瓜刀、匕首抢劫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杨某彪携带凶器实施伤人抢劫行为,上诉人代某进提议抢劫并携带凶器积极实施抢劫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秀雄
代理审判员  李中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芝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