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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进货”就被抓 贩毒百克被判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8-09-10 13:56:55  阅读:

  一男子受暴利驱使,梦想贩毒从中赚取差价,不料刚刚“进货”就被抓。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系吸毒人员,多次向吸毒人员卢某、江某、周某、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2017年11月2日晚上,靖安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当晚,从其住处和驾驶的小轿车内扣押到麻果疑似物112.5粒,冰毒疑似物4袋、吸毒工具一套。经称量,扣押的麻果疑似物112.5粒净重10.4克、冰毒疑似物净重89.2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主动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黄某辩解,被扣押的毒品系其刚刚从湖北“进货”得来,还没有来得及卖出去,就被抓获,不应该计入为贩卖毒品数量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其住处和车辆内扣押到甲基苯丙胺8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4克,总计9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立功和坦白的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结合被告人黄某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以及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远超个人合理吸食的数量,所扣押的毒品应当计入贩毒数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