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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办喜事租赁汽车后抵押借款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10 18:16:01  阅读:

  萧县二男子以谎称办喜事为由租赁汽车,再以所租车辆办理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2.6万元之后逃匿。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2月30日15时许,在孟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被告人孟某伙同被告人叩某到萧县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谎称叩某家办喜事需要用车为由,被告人孟某提供了身份证、驾驶证,并与温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人叩某出资3500元,交付了汽车押金和10天的租金,租赁了车主为雷某黑色雪佛兰轿车。接着,二被告人到杨某处,被告人孟某谎称受雷某委托将该车抵押给杨某并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保证,与杨某签订了借款3万元的协议。后被告人孟某从杨某处得款2.6万元,并将该款转给孟某甲使用。被告人孟某通过转款继续付温某租车费用至2017年3月,合计人民币4000元,后无钱付租车费用和归还借款以赎回车辆,遂与温某断绝联系后逃匿。

  同年10月9日,温某在网上浏览卖车的信息时,发现孟某从他店内租的轿车挂在网上出售。温某意识到被骗后报警,就此案发。

  2018年1月24日,孟某在萧县公安局附近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叩某经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280元。

  另查明:案发后,案涉车辆雪佛兰牌轿车被萧县公安局扣押并于2018年2月12日发还给被害人温某。2018年2月10日,孟某亲属代其偿还在杨某处的借款人民币2.6万元,取得了谅解。2018年2月12日,孟某亲属代其偿还被害人温某的汽车租赁费用计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71280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孟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叩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的亲属代其向杨某偿还了借款,赔偿了被害人温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叩某受孟某甲指使进行合同诈骗,且将所得赃款全部交给孟某甲使用,其相对于孟某甲的罪责较小,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叩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萧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