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领域

无牌驾驶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8-09-10 18:58:14  阅读: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城“碧桂园”工地出发,驶往南县。当李某驾车经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安乡县深柳大道东延伸线100米处进出道路时,因其未停车瞭望,致使其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由东往西行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见状,便弃车逃离现场。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次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7月18日,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已实际赔偿10万元),取得了其谅解。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刘某等四原告各项损失565450元。2018年7月18日,就民事赔偿李某经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被害人杨某的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其对李某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李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