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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行能力并被司法拘留过却仍不执行判决

发布时间:2018-10-15 11:55:22  阅读: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谭某登记成立株洲市荷塘区某洗涤厂,租赁株洲某电焊条有限公司一块场地经营。2016年5月24日,荷塘区法院对原告株洲某电焊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洗涤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洗涤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搬离租赁场所;支付原告株洲某电焊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14500元,支付原告株洲某电焊条有限公司违约金、后期房屋占用费等内容。2016年8月31日,该案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株洲市荷塘区某洗涤厂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株洲某电焊条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某洗涤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某洗涤厂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11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执行人对法院的通知、公告不予理会并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4月20日,法院决定对拒不执行的谭某拘留15日,同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提前解除对谭某的拘留。2017年12月29日,荷塘区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某洗涤厂的经营者谭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立即将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谭某拥有两处门面,每年仅租金就达20余万元。在一、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转账70余次,共转账95万余元。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至今,被告人谭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庭审中,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归案后,被告人谭某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法院判决前,仍不履行执行义务,没有悔罪表现,不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