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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局吵闹并咬伤民警 女子因妨害公务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19 11:57:47  阅读:

  2018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因侄婿文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为快速获得高额赔偿款,周某同文某的妻子以及其两个小孩,身穿白色孝衣与其他20余名家属到黄梅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吵闹讨要说法。周某等人不听公安机关的解答,对工作人员采取抱腿、拉扯、推搡、下跪的方式,扬言威胁将死者尸体抬到公安局、县政府。在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带离过程中,周某将巡特警大队民警王某的衣服抓住并推王某,后又将巡特警大队辅警邓某的左手小臂咬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未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案发后,其能主动认识错误,其亲属在黄梅电视台诚恳地道歉,收回了影响,并取得被害人原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代表的是国家。如果自身利益与执法行为发生冲突,应当克制情绪,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暴力抗法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会给自己招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