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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位分配遭质疑 业主诉业委会主任侵犯名誉权被驳

发布时间:2018-09-03 18:51:41  阅读:


  

      城市小区车位属稀缺资源,车位如何分配是每个业主都非常关心的“敏感”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颁行,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因车位分配引发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车位分配的问题引发的业主诉业委会主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10月份,他自行解决了车位。其他尚未分配到车位的同小区业主对此有疑问,并向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询问业主委员会李先生为何能得到车位。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于2016年11月在小区实名制业主群中质询说:“老李,我们很多事情一直不愿意说,有业主找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说她在地下车库见到胡老太太给‘5号楼李忠’走关系找到了车位,质问我们管理不严……请问你是怎么做到的?”李先生在微信群里面对此未予回应。此时,其他业主便在微信群里说,李先生很有可能是通过走关系找到了车位并质询业主委员会管理不严并要求业主委员会作出回复。李先生认为,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微信群里不加分析地质疑其车位的获得途径,从而加深了广大业主对其的误解和不满,王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对其发布的不实言词向原告公开致歉;在小区的物业公示栏中,将致歉信和本案判决结果公示两周。

  被告王先生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有如下权利,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该条例,本案被告作为业委会委员,对涉及小区公共管理实务的业主反映的意见建议、举报具有监督和询问权利,微信群所述内容是在对原告获得车位的时间、方法、过程进行询问,且每句话都有问号,是坦诚的询问。公民有权对小区事情进行合理询问,这是小区公正公平管理的一部分。原告自始至终不正面回答其的询问,加大了怀疑的可能性。另外,其本人没有一句带有侮辱的语言,不存在捏造事实和恶意散布、没有主观侵害目的,不是诽谤。再者,原告作为一名普通业主,不为小区第三人熟知,不具有公众人物属性,没有实际名誉损失,被告态度友善地对其询问,行为、言语不满足侮辱、诽谤、名誉损害的法律要件,原告起诉名誉损害不成立,原告所说的其他业主言论与被告本人无关,是原告对询问采取回避态度才造成群众的质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反映的车位问题了解情况,故王先生在微信群中对原告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系其正常履行职责的范畴,并未超出了业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能范畴,并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且从微信内容来看也不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另外从微信群中其他业主的回复内容来看,其他业主也并未因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就认定李先生是通过走关系而获得车位,只是基于王先生因特定身份履行职责这一情境下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理性判断,要求李先生能够对此问题进行回复。由此可以看出,并未造成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