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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盗窃一人包庇触犯刑法 二人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19 12:54:36  阅读:

  一男子数次盗窃蓄电池后低价倒卖给他人,另一男子收购后收受该盗窃男子2000元作虚假证言包庇其盗窃、倒卖行为,殊不知,二人分别触犯了刑法。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共四次至萧县乡镇,窃取移动通讯塔内的共计十六块蓄电池。其中有四块蓄电池以11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蒋某某。萧县物价评估中心认定被盗十六块蓄电池价值为13720元。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以112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蓄电池,后以136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公安机关经侦查查到被告人蒋某某收购被盗蓄电池后,被告人蒋某某告知被告人王某公安机关正在查案,被告人王某请求被告人蒋某某不要将其供出,被告人蒋某某在侦查人员询问时作虚假证言包庇王某,后收受王某2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20日到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720元;被告人蒋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12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